轉知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」修正條文1份,提供參考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6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32801024D號函辦理。
二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以臺教學(三)字第1132801024A號令修正發布,
三、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四、另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第2項規定:「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,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;必要時,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,但行為人為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者,應成立調查小組,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。」同條第3項規定:「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,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,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,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…」請各校受理教職員工對學生之性別事件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。
附件為詳細條文,請詳閱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6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32801024D號函辦理。
二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以臺教學(三)字第1132801024A號令修正發布,
三、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四、另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第2項規定:「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,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;必要時,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,但行為人為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者,應成立調查小組,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。」同條第3項規定:「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,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,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,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…」請各校受理教職員工對學生之性別事件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。
附件為詳細條文,請詳閱
瀏覽數:
分享
